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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信祥:从货币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创新与监管

2014-11-28 16:38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作者:杨文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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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2014中国支付清算与互联网金融论坛在京举行,本届论坛以“支付变革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为主题,重点研讨了支付变革的创新、互联网金融治理等热点问题,为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潘功胜副行长出席论坛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研究部门及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等领导也做了主题演讲,来自银行、保险、中国银联、非金融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基金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及科研院所的国内外专家都做了精彩的分享。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温信祥副所长以从货币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创新与监管为题,从三部分数字货币的概念,典型的非现金支付形式,支付创新的挑战与监管介绍其研究内容。

以下为文字实录:

首先感谢邀请我参加本次会议!

前面,领导以及监管层已从他们的角度谈了他们的监管意见及对银行的看法,我看了一下会议安排,后面还有来自互联网企业代表的发言,比如著名蚂蚁金服大佬们,我的发言只能算是一个茶点。

互联网金融或者第三方支付,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确实是受益的。我参加工作时候往家汇款,是到邮局填汇款单,后来用银行卡汇款,现在互联网支付,从消费者角度来讲,从银行角度来讲,他们可能有自己的看法。下面,我讲一下我做的一个研究——从货币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创新与监管。这项研究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办什么事,只要钱能解决,就好办,只要不动别人的钱,消费者权益就能得到保护,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是第一位的;第二,银行有货币创造功能,有存款功能,全世界对银行监管是最严的。

我的演讲主要分三部分:数字货币的概念,典型的非现金支付形式,支付创新的挑战与监管。

一、数字货币概念

回顾一下货币的历程,人类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信用货币及电子货币四个演化发展阶段,电子货币是否具有合法的地位取决于该种货币发行机构是否得到所在国家或者所在地区法律的认可。

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我不想在概念上做一些多余的争议。我们将数字货币分为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电子货币又包括法定货币的电子化或者电子化货币两种;虚拟货币,如Q币、比特币,电子货币,银行卡,这是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表现形式,第三方支付,法定货币的电子化,发行机构都是金融机构,还有一些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也是电子货币,可以归纳为电子化的货币。对于电子货币,各国都在加强监管,2012年,欧盟巴塞尔委员会以及国际清算银行对电子货币做了一些定义,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通过各种类型的销售终端、电子设备、公开网络上直接支付的产品和预付机制,对虚拟货币也做了监管,欧洲银行业监管局也对虚拟货币做了定义,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示,既非央行或公共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但由于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者交易。

二、典型的非现金支付形式

我个人将非现金支付方式分为以下几类——卡类支付,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关于发行的环节有没有发行量控制?清算环节是否和银行帐户对接?以及监管、反洗钱和真实性鉴别方面困难程度跟货币量M0、M1、M2有没有关系,我们做了一些分析。

我主要研究了几个非典型的现金支付,Q币、支付宝和国外的案例,为了节省时间,中间部分我就不展开讲了。Q币,腾讯公司最赚钱的业务是游戏业务,Q币诞生于游戏业务,可以在腾讯社区里使用,Q币的发行有个规定——仅允许用人民币兑换为Q币,不能将Q币的虚拟货币回兑为人民币,如果需要兑现Q币,只能通过找一些论坛,科协有些场外交易的市场。支付宝,大家都在使用,我自己也有支付宝帐户,我从监管角度提醒大家,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PayPal只能按照客户指令进行划转,不能挪做它用,在美国需要申请牌照,欧洲支付机构要申请电子货币牌照和支付机构牌照。

三、支付创新的挑战与监管

第三方支付的创新的挑战与监管,对于人民银行,我们要考虑的是货币发行后是不是会导致我们铸币税的流失,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是不是受到一定的挑战。第二,最终的清算地位,清算体系的安全,对第三方商家消费者、第三方交易平台都有影响。欧央行根据真实货币的转换能力,把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细分为三类,真实货币可以按照一定汇率兑换为虚拟货币,比如Q币,双向兑换的虚拟货币,既用真实货币按买入卖出汇率之与双向兑换,又可用于购买虚拟和实体商品。

电子货币的监管,在欧盟、美国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如欧盟先后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电子货币机构指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5月29号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厅发布了联邦政府所面临的虚拟货币挑战文件,并于6月26号正式公开,其中,对各机构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欧洲银行业管理局于7月4号发布了虚拟货币的建议,其中提到虚拟货币70多种风险,如用户风险、其他市场参与者风险、法币支付系统风险、监管者风险等;2014年1月7号俄罗斯央行表示根据现有法律,虚拟货币是货币替代品,不是官方货币,因此,被禁止使用;根据巴西的法律,虚拟货币不是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不是由中央央行发行或保障,波动性大、安全性低。印度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相关风险的警告,并表示目前正在研究。美国证监会发出公告,仅是比特币的投资者,比特币只是一种财产,而非货币。我们整理了发达国家、金砖国家以及我们周边国家的情况,都对风险进行了提示。电子货币包括货币的电子化和电子化货币,货币电子化发行机构是金融机构,诚信最高,典型的是网商银行中的货币的电子化,比如银行卡和银行网银,受到的监管比较严,完全执行银行的监管标准,应该大大鼓励发展;第二,电子化货币,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存在规范发展的问题,这仅仅是我个人的看法。虚拟货币包括闭环内的虚拟货币和闭环外的虚拟货币,比如Q币、游戏币,有较高的容忍度,刚才讲到美国、欧盟都在密切观测中,只是进行风险的提示。

我们国家对电子货币有部分法律法规,如人民币管理条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我们发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履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职责,人民银行履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职责,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根据非银行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该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存放备付金。第三方支付,前面领导提到不允许形成资金池,形成资金池有几个担心:第一,规定不允许形成资金池;第二,从国际惯例来讲,也不允许形成资金池;第三,形成资金池,我个人理解很有可能参与了货币创造的过程,它的帐户就是资金帐户,监管程度是不一样的,虽然不叫银行,但是可能实质上就是银行,非法行医,自然由卫生局管。下午的时候,大家可以问问是否国外可以形成资金池。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中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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