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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家:支付新政利好优质支付机构

2015-12-28 17:25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作者:拙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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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12月28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2015年7月至8月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对行业将产生什么影响?中国电子银行网第一时间邀请中国电子银行网专栏专家对《办法》进行独家解读!以下是中国电子银行网评论员拙予君的文章:

  中国电子银行网评论员 拙予君

  12月28日,央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而3天前,央行发布加强银行人民币账户管理新规。年底央行两大新规直指金融机构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与非金融支付机构虚拟账户,监管动作与组合拳的出台说明央行要加强对“账户服务提供方”规范和管理。笔者准备从一个消费者的角度和银行从业者的角度谈谈一些观点。

  对支付机构来说,这样的差别管理带来的结果是,不同的机构的运营成本、客户体验、产品功能会形成梯次。这是一种竞优的安排,越是基础设施好、账户实名制比例高的支付机构将获得更多的红利。

  新规下余额账户分级管理,要效率也要安全

  账户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存在链条逻辑,但是其服务的对象都在围绕个人账户者的“安全与效率”展开

  互联网支付归根结底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互联网商业业态”以金融账户(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为核心的金融业务。2015年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了互联网支付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其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那么抛开此宏观论旨不说,单从消费者角度出发,银行账户与支付机构虚拟账户的错位竞争确实有利于账户持有者的权益保护。

  其一:银行账户更安全,也必须更安全。

  银行账户的优势在于经营此类账户的传统商业银行监管更国际化、公允化(巴塞尔协议等),门槛更高(须持有金融牌照与更高的注册资本金),账户级金融产品在设计上有明确的规范、运转账户的核心系统开放性较低、客户信息相对简单(银行不留存自然人交易行为的非结构化数据,例如购买的具体的商品与服务、收货地址、交易评论、分享沟通等),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个人结账户具备了存款保险条例的保护。

  其二:银行账户服务提供者面向自然人必须尊重双方契约。

  作为虚拟账户的最终资金活水源头,同样是以账户受托者的角度面对自然人的商业银行,也必须履行契约精神依法办事,在与自然人未达成支付限额等约束协议下,任何单方提升支付限额都必须以充分的风控水平、商誉、银行资产作为背书。因此,面向支付机构在快捷支付上一再提升的快捷支付限额,只有以下解决方案: 一是加强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信息互备与事件处理机制,通过风控降低案件比例与资金损失敞口。 二是在不具备前者条件下,通过制度安排或收益覆盖风险的方法将风险传递至有能力承担风险的支付机构,那么支付机构本身的风险处置能力、运营水平、财务安全、信息安全等等就必须达到一定的级别,也就是央行本次支付新规对支付账户等级安排、支付机构等级定义的核心要义。 三是银行与消费者必须达成协议一致,取得账户所有人本身的同意,账户所有人意愿及其知情权是法律前提,也不容因市场效率为由而轻视。 四是即便以上都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出现突发的系统性风险,商业银行能否做到及时安全隔离,避免风险传导,也是不同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的自我市场选择。

  其三: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支付机构虚拟账户更适合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其不断创新的支付形式,不断提升的支付效率,不断延伸的支付场景,确实为消费者打开了移动互联下高频、小额、快捷的消费场景。

  但是,为消费者提个醒,十个指头各有长短,市场上多达200余家支付机构,每家支付机构的运营水平不同,通过其虚拟账户进行交易的前端收单商户管控力度不同,客户服务水平不同,维权成本无从考量,加之你我的安全意识不一,主观判别能力不同,面对纷繁芜杂的外围环境,难免遇到网络黑客、不法商家,其结果就是消费者账户余额遭到盗用、转移等情况在现实中从未停止。虽然,面向账户盗用都有对应的解决流程,但消费者毕竟是个体,相对弱势地位、维权成本等因素注定需要国家监管层出来为持卡人考虑,持续规范行业发展。

  不难理解,央行新规的接连出台,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充分厘清账户服务提供者的市场角色与地位,在安全与效率的天平上各有侧重,要求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相应的长处,通过具有链条逻辑的账户安排,为消费者在账户性质、支付限额、账户开立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划。

  为优质支付机构的释放政策红利

  支付新规对支付机构的管理更具弹性,新规不仅谈原则,还谈细节,充分尊重、考虑到了具有高度市场化、具备较强风险管理能力、具有较高行业覆盖度的高级别支付机构的诉求,为较高评级的支付提供了政策红利,央行落地的支付新规将监管弹性与市场需求做到了有机结合。

  其一:虚拟账户采取分类监管,在对应核验等级下给予对应的限额。

  本次新规明确了支付机构虚拟账户也分为Ⅰ、Ⅱ、Ⅲ类,级别从低到高,Ⅰ类账户具有消费、转账功能,但是限额为累计最高1000元,核验方式也非常简单,即非面对面,一个外部渠道验证。Ⅱ类账户具有消费、转账功能,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不包括向个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核验方式为自主或委托方式面对面验证或者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Ⅲ类账户具备消费、转账、理财功能,年累计20万元,不包括向个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核验方式为自主或委托方式面对面验证或者至少五个外部渠道验证。

  对于消费者来讲,在通过较高级别核验开立了Ⅱ类账户、Ⅲ类账户情形下,完全可以通过发卡行网银网关、发卡行快捷支付将银行账户资金充值到自己的虚拟账户中去,在每年爆棚的电商促销节日里,通过余额支付的形式锁定心仪的商品。

  其二:关于核验的外部渠道,央行此次也不胜枚举,细致的道出种种核验方向

  身份信息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机构;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移动运营商、铁路、航空、征信机构、水、电、燃气等等,通过渠道间的交叉验证实现对一个账户开立者的身份核验。

  从消费者角度而言,开立一个10万元级别的账户,任何一个支付机构本身可以从银行、公安获得两类数据库信息,再外加一个水、电、燃气、手机号码任何一种即可完成,这种交叉验证操作性已经非常接地气。

  其三:央行首次明确了针对支付机构的评定规范,为监管弹性提供操作依据,为较高级别的支付机构的余额支付、转账提供了政策红利

  回溯年中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支付机构的客户规模、交易规模、风险管理状况等因素,指定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必须聘请独立、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每隔两年定期持续审查、评估该支付机构的业务合规性及其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健全性,并将审查结果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目前最新落地版本的支付新规则对支付机构管理从审计转化为级别评定,管理思路发生了重大转变。

  例如:评级最高的支付机构须满足级别为A且Ⅱ类、Ⅲ类账户实名比例达95%的支付机构提供了更具市场化的规范,如允许银行账户与在实名核验后范的Ⅱ类账户、Ⅲ类虚拟账户进行非同名资金互转,相当为高级别评定的支付机构打开了Ⅱ类账户、Ⅲ类账户下非同名转账的途径(重点:受额度限制的转账交易正式被允许),同时未采取增强电子签名及数字证书的余额支付额度也明确为日限额可提高至10000元。而另一面,其他级别的支付机构当然不享有此类拓展的账户权利,余额支付的限额为5000元。

  从个人角度分析,既然是评定级别,则是否达到对应级别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央行从一个静态规则制定者逐步转移到加强以评级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为拉开支付机构的差距,增加弹性管理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体而言,规范更多的是从实际出发,根据支付机构发展不均衡的现象,为那些级别评定结果较高支付机构提供了政策红利,依据评级机制动态约束(级别应当会依据综合评定规则动态变化),兼顾了支付机构发展与持卡人权益保障、消费限额的多元平衡。

  从消费角度分析,假如本人通过非面对面方式,通过了三个要素的认证,且此支付机构的级别为A级,则本人利用余额进行付款在当日可以购买10000元以内的商品,这个额度相信可以覆盖掉绝大多数的消费者需求,如果额度还不够,那么我们可以直接调用银行快捷支付的绑定银行卡进行支付,或者采用网银网关大额支付,也不会影响日常的消费达成。同时,央行还特别规定,对于交易撤销、退货、购买了理财产品赎回的资金,回提应当回到原银行卡,以确保交易的可追溯性。

  弹性管理下的消费者隐忧

  笔者本身也是“支付宝”等支付机构账户的注册用户,那么综合以上种种分析,从普通消费者加金融从业者角度来看:

  其一:笔者本人利用支付宝APP中进行“生活缴费”“手机充值”“口碑外卖”“淘宝电影”等日常支付不受任何影响。

  其二:购买“余额宝”“蚂蚁聚宝”中的更多理财类产品,如果支付宝余额不够,本人可以调用银行快捷等方式完成,也不构成影响,本人更关心的是其蚂蚁聚宝中的很多基金产品可以一折申购,这个折扣相对而言较其他渠道优惠。

  其三:假如本人购买了相应的理财产品,有一个担心,如果支付宝为高级别的支付机构,本次央行规定理财资金赎回“应当”赎回到原银行卡,而非必须赎回到原银行卡,假如没有赎回到原银行卡,高级别的余额账户中的理财资金如果和消费是打通的,或者是可以转至非同名银行卡,如果出现风险事件,支付宝为消费者提供的保障和处理时效是怎么样的?个人关心的是事后维权成本和处理时效等因素,毕竟互联网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每一个个人也必须关注实际问题的处理。 

 

责任编辑:韩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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